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被扶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7 浏览:863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的范围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有的法官提出,对于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事实被收养人,是否可以认定为被扶养人会议认为,关于被扶养人的范围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上是明确的,但是存在问题。这些问题是:

1.本条规定的最大问题是与残疾赔偿金的重合,会造成重复赔偿,增加侵权人的赔偿负担,造成不合理的赔偿。理由是,在《民法通则》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基础是对受害死者或者伤残者的赔偿不足,这就是对伤残受害人只赔偿生活补助费,而不是赔偿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失,因此,在赔偿伤残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的基础上,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但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对受害的死者赔偿的是余命的赔偿,对伤残受害人的赔偿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那么实际上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就已经包含了受害人伤残前负担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用了,再予以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就是重复赔偿。这个问题现在并没有引起重视,这是应当深入研究和解决的。

2.事实收养,虽然法律并没有认可,但是如果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受害人就是事实被收养人的扶养人,应当将其概括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中。

3.对于受到损害的时候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时与其虽然还没有形成实际的抚养关系,但是胎儿的存在已经是一个事实,对此应当予以保护,应当将在判决时出生的孩子认定为被扶养人。

人身损害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被扶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相关阅读

相关阅读

致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项目

2006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甘肃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者生活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