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的诉讼效益分析及应对措施郑锴目次一、序言二、刑事诉讼成本效益的涵义三、轻伤害案件的特点及成本效益分析、轻伤害案件的特点2、轻伤害案件的成本效益分析3、对现行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的检讨四、提高轻伤害案件诉讼效益的应对措施、国外立法例2、适合我国国情的效益提高措施五、结语序言“成本”、“效益”原本是经济学上的概念。随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兴起,“成本”、“效益”才逐渐被引入法律科学领域,并成为法律制度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正如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埃克曼所言:“这种思想路线(指运用成本效益原理解释和评价法律制度的思想路线-笔者注)提供了一个分析结构,使我们能够对由于采用一个法律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结果而产生的收益的规模和分配进行理性的评价。这种分析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它常常揭示出,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不大相同。所以,只要不把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库误用,而是理智的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问题。”①就整个社会而言,随着各类案件数量和复杂性的增加,司法资源的紧缺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犯罪属于严重侵犯公民和社会国家利益和秩序的行为,而且具有隐蔽性、过去性和犯罪分子的隐匿性等特点,因此,国家要大力打击刑事犯罪就必然导致司法资源的高消耗。然而,由于现代社会犯罪现象的不可消除性,社会对安全的需求也呈不断增长趋势。正是在司法资源紧缺与社会需求无限的挤压下,刑事诉讼的成本效益理念才逐步凸显出来。刑事诉讼成本效益的涵义刑事诉讼的“成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以及维护人权而支出的人力和物力。它包括国家与人、被害人等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刑事诉讼中的成本效益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本文所谈到的诉讼成本仅指国家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具体包括:机关为破获案件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检察机关为批准和审查、提起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机关为审理案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机关为执行刑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而刑事诉讼的“效益”是指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办理刑事案件和参与诉讼活动中司法资源的消耗与国家、社会与的整体权益的保护之间的比例关系。诉讼效益包括在同样多的司法资源耗费即诉讼成本的情况下:单位时间处理的案件量;准确处理的案件在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接受程度;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的评价结果,等等。要分析刑事诉讼效益,就必然涉及到刑事诉讼效益的结构。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效益结构包括诉讼成本和犯罪成本,体现为这二者的比例,即:犯罪成本(Y)刑事诉讼效益(X)=————————诉讼成本(Z)诉讼成本(Z)是指处理每件刑事案件所平均耗费的司法资源,它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三个方面,即:Z=司法人员的个案劳动力投入+办公设备个案损耗+办公经费个案投入而:个案劳动力投入=司法人员日平均×个案平均工作日设备个案损耗=办公设备价格×个案平均工作日/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经费的个案投入=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个案平均工作日那么,该公式又可以演变为:Z=[司法人员日平均工资+办公设备价格/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个案平均工作日为表示方便,不妨将[司法人员日平均工资+办公设备价格/平均使用年限(用日表示)年办公经费/年工作日]设为A,即Z=Aⅹ个案平均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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