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传
苏高法电[2010]135号签发人:刁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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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省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费用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315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
5、职工年平均工资31667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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