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第一阶段护理费的赔偿
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中指出:经医院批准专事陪护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先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资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为限。根据该意见,护理费推荐使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因临时工的工资无统一的标准,而各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每年均有确定的数据,推荐采用该标准,在我省实施后,反映较好,具有易操作、实用性强的特点。
对重症患者,第一阶段陪护人员可能不止一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陪护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对原有病、残的人和原来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伤后的护理费用与上同,但如原来生活不能自理,伤后的护理费用仅赔偿因加重护理程度而多支出的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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