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承租的公房应如何分割?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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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的,首先应自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对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后,双方均有权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④婚后经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的房屋;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的房屋等。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一般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④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也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时,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在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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