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房屋评估费用谁出?婚姻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2-02 浏览: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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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存在着房产评估的过程。房产评估过程,它是一个比较专业而又复杂的过程,主要包括获取估价的业务,以及明确估价的相关事项。当然,它也是需要费用的,因此很多人想了解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房屋评估费用谁出?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房产评估费谁付?

房产评估费由主张的一方先交纳,达成协议的双方协商负担,判决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具体情况,一是各半承担,二是由败诉方承担。

二、房产评估过程

1、获取估价业务

获取估价业务是指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这是房地产估价的先决条件。

2、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无论从何种途径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估价方与委托估价方一般都有一个业务接洽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估价方要就估价的基本事项以及估价收费问题与委托估价方沟通和协商,予以明确,并签订合同,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1)明确估价目的

所谓估价目的,是指为何种需要而估价。估价目的决定了房地产价格类型,也决定了估价的依据,是实施房地产估价的前提条件。受理估价的具体目的主要包括:

①市场行为:买卖、租赁、转让、抵押、典当、保险、拍卖等;②企业行为: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上市、兼并、破产清算、承包等;③政府行为:农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课税、拆迁补偿、作价收购、土地使用权收回等;④其他:继承、纠纷、赠与及可行性研究、他项权利造成的房地产贬值等。

任何一个估价项目都有估价目的,并且只能有一个估价目的。

(2)明确估价对象。

明确估价对象即明确待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

(3)明确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是指决定房地产价格的具体时间点。由于同一房地产价格随时间而变化,所评估的房地产价格,必定是某一时点的价格,而并非只是一个纯粹的数字。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必须明确估价时点。否则,在估价过程中,有关参数的选择、调整幅度的确定等将无法进行,其估价也将毫无意义。

(4)明确估价日期

估价日期是进行房地产估价的作业日期。估价日期的确定也意味着明确了估价报告书的交付日期,因为,估价作业日期的止日期一般即为估价报告书的交付日期。

3、签订估价合同

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估价方与委托估价方应签订委托估价合同或协议。

4、拟订估价作业方案

为保证估价工作高效率、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估价目的、待估房地产基本情况及合同条款,估价方应及时拟定合理的估价作业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②拟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③预计所用的时间、人力、经费;④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5、搜集、整理估价所需资料

估价资料是为应用估价方法、作出估价结论及撰写估价报告书提供依据的,因此,估价资料是否全面、真实、详细直接关系到估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房地产估价资料一般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1)对房地产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主要包括:统计资料、法律法规资料、社会经济资料、城市规划资料等。

(2)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主要包括:市场交易资料、交通条件资料、基础设施资料、建筑物造价资料、环境质量资料等;

(3)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

(4)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收集估价资料,其来源主要有:

(1)委托估价方;

(2)实地勘察;

(3)政府有关部门;

(4)房地产交易市场及有关中介机构;

(5)有关当事人;⑹专业性刊物。

首先,离婚房产评估费用是由主张方提出来的先交付。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有协商的内容来进行交付。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是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是一人一半来进行承担这个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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