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检察院两年间不捕率提高15%
本报沂水5月21日电记者余东明见习记者王家梁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两年来,该院在对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最终确认不予批捕的比例上升了15%,原因是该院两年前实施了“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黄程煜大学毕业后到沂水县某超市上班,因偷盗超市购物卡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在外地,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按正常情况我们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办案检察官刘海鹏说。然而,在批捕前,刘检察官约见了黄程煜的代理律师。
律师提出,黄程煜是初犯、偶犯,且赃款已大部分追回,其父母有能力赔偿损失和缴纳保证金,希望办理取保候审。律师的意见最终被检察院采纳,黄程煜没有被逮捕。
记者了解到,2007年初,沂水县检察院开始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实施“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即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将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逮捕必要性等问题征求代理律师的意见,并在充分听取其意见后,最终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从前,只要检察院决定逮捕了,律师就只能等到法院开庭时,才能发挥作用。现在我们在批捕阶段就提前介入,就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赔偿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信息反馈给检察院,以供批捕时参考,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沂水县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英桀说。
据统计,2006年以前,沂水县检察院年均受理案件342件,其中,经审查作出不逮捕决定的,年均也才20件左右。而2007年至今,通过实行“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不批捕率提高了15%。
“从前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们便作出批捕决定。此后,这些犯罪嫌疑人将一直羁押在看守所,直到法院作出缓刑判决后才能离开。按照正常程序,这一羁押期比不捕后直接取保候审起码要增加两个月至两个半月。”该院批捕科科长刘振兰说,“一般情况下,轻微刑事案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较小,长期羁押后再交给法院判决,往往不利于当事人的真心悔罪和日后改造。因此,在批捕时就充分考虑众多因素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浪子回头’。”
“打击犯罪,不能一味地强调‘捕’,办理批捕案件,更应该突出宽严相济的司法特色。15个百分点,意味着我们检察机关正逐步改变多年来‘严打’的旧观念。”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卫东说,“批捕阶段如果没有律师参与,控辩双方力量从一开始就会失衡,致使质证能力减弱,进而检察院的独立裁量权就打了折扣。批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将有利于外界对检察院批捕职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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