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于判刑之前还是判刑之后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949

在外国,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可以交纳保释金、具结或提交保证人的方式获得保释。其中,交纳保释金是实践中采用的主要取保方式。对于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可以适用不交纳保释金的自我具结和提交保证人的方式获得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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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在多少年以内能获得取保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取保吗如果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不按国法规定给予有权得到取保人的取保权,又该怎么办取保保释金大概需要多少钱希望知情者或专家可以详细解答,谢谢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拘留和审判之间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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