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中国目前的死刑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刑法典,惩治犯罪主要依靠政策,但也有少数几个单行刑法,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与此同时,也开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曲折的历程,易稿38次,终于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典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30年第一次颁行刑法典。后来在79刑典法的基础之上,经过全面修订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死刑罪名的立法最为直接地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死刑现状。我国79刑法共用15个条文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章中的死刑罪名高达15种,占了1/2还强,死刑罪名仅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贪污犯罪等。应当说,79刑法中死刑罪名的设置是比较适中的。然而79刑法颁布不久,我国立法机关即着手开始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新增了许多死刑罪名,截至97刑法颁布之前,死刑罪名就达到77个之多。
97刑法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6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侵犯财产罪2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个,害国防利益罪2个,贪污贿赂罪2个,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通过对97刑法死刑罪名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具有一下特点:、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基本上维持了刑法修订前的现状。、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大。、经济犯罪大量规定死刑。、死刑的规定数量与死刑的司法裁量反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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