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盗窃案件罚金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718
目前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审判领域较受关注的问题,不少法院发现在财产刑犯罪案件中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主刑与罚金刑的适用不相适应。笔者旨在通过本文分析在未成年盗窃犯罪案件中罚金刑适用的量刑规范化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并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目前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审判领域较受关注的问题,不少法院发现在财产刑犯罪案件中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主刑与罚金刑的适用不相适应。笔者旨在通过本文分析在未成年盗窃犯罪案件中罚金刑适用的量刑规范化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并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未成年盗窃案件罚金刑适用存在的问题(一)相当数量的案件判处罚金数额偏低,与主刑不相适应。从总体看对被告人判处罚金数额相对是平衡的,但通过对盗窃案件涉案的盗窃数额与所被判处的罚金数额统计发现,有超过半数的案件在盗窃数额本数以下被判处罚金。另有个别案件被判处的罚金偏低,一种是盗窃数额几千元(一般不足5000元),被判处1000元罚金,另一种是盗窃数额巨大,在2一4万元之间,判处了约5000元左右罚金。这部分被告人判处的罚金刑与主刑相差较大。如某未成年被告人盗窃价值4900元的摩托车1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仅判处罚金1000元。又如盗窃数额在2万至4万元之间,被判主刑是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而罚金刑却在5000元左右。另外还有个别案件,被判处了相同罚金数额的被告人,而主刑有时会相差三年左右。如甲盗窃数额是25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乙盗窃数额是15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样被判处罚金5000元。两人的罚金刑相同而主刑相差了三年。(二)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未明显体现从轻或减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通过共同盗窃犯罪案件中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数额的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有:1、在一案中盗窃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对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在主刑适用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而在财产刑适用上未全面考虑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较轻于成年被告人的罚金刑。2、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盗窃数额不同的案件中,均对各被告人根据其不同的盗窃数额等犯罪情节判处了相应主刑和罚金数额,但个别案件中对不同被告人之间判处的罚金数额偏差较大。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一案中有的在盗窃数额本数以上判处罚金,有的则在盗窃数额的本数以下判处罚金,虽然均属于略高或略低于本数的情况,但仍体现出罚金刑的适用随意性较大。3、未掌握好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最低限度《若干规定》中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最低限度是500元,而我们对未成年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最低限度一般掌握在1000元,在罚金数额的最低限度上未体现出与成年被告人的区别。(三)累犯未体现罚金刑从重原则对其中的一部分未成年累犯以低于盗窃本数的数额判处了罚金,其余被告人也是以略高于盗窃本数的数额判处了罚金。(四)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罚金刑适用上未有明显体现有些未成年被告人除具备未成年人这一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外,还同时具备自首、立功、聋哑人犯罪其中一项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这部分被告人有些在盗窃数额本数以上被判处罚金,还有的被判处2倍的罚金。(五)单处罚金案件所占比例较小《若干规定》中规定对犯罪情节罚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危害社会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处罚金:偶犯或初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未成年人犯罪等。而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中单处罚金的比例不足总数的5%.二、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是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够明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两倍以下判处罚金。”这些规定仍过于笼统且幅度过大,使得罚金刑适用无统一标准操作。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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