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第一、被侵权人遭受人身伤害,但未达到残疾和死亡的赔偿原则;
人身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⑴医疗费、⑵护理费、⑶交通费、⑷误工费、⑸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被侵权人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残疾的赔偿原则;
人身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⑴医疗费、⑵护理费、⑶交通费、⑷误工费、⑸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⑺残疾赔偿金、⑻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被侵权人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死亡的赔偿原则;
人身因伤致死的赔偿范围:⑴医疗费、⑵护理费、⑶交通费、⑷误工费、⑸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⑹丧葬费、⑺死亡赔偿金、⑻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残疾或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还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该法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限制为“严重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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