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条件】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取保候审
走街串巷卖熟食的周某因口角之争与经营同一营生的张某互欧,致张某鼻梁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所受伤害为轻伤。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委托律师与被害人沟通,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核实情况下,对周某予以取保。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司法实践中取保获准的案件大致包括如下几类:
1、证据不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因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执法所致。
2、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对案件定性错误,罪与非罪的标准把握错误。
3、情节轻微的案件:体现了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原则,也符合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政策需要。
4、犯罪嫌疑人不适合羁押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传染病或急性病、年纪偏大、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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