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制度设计及观念要求——以司法理念为视角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931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制度史上是一大进步。法制的最高层次是上升为一种信仰。但是基于历史传统的影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虽然已经在制度上加以首肯,但纵观司法实务中该原则的贯彻,以疑罪从有为主要特点的先入为主的传统司法模式仍普遍存在,冤案错案的屡屡发生。本文认为,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必须使无罪推定观念成为司法人员的思维起点,真正使无罪推定原则中国化。本文拟从无罪推定的含义辨证开始,提出颇具可行性的建议。关键字:无罪推定观念中国化;当前我国已进入由传统司法理念向现代司法理念转型的关键时期,作为现代刑事法制两大基石之一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已受到相当重视与关注。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警钟长鸣,有罪推定、刑讯逼供、刑事程序理念匮乏等一系列问题突显,无罪推定原则贯彻之艰难堪忧。我国《》虽然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传统有推定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仍泛滥不止,对无罪推定原则认识上的误区不容忽视。只有在观念上真正理解了该原则的意义,才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切实贯彻其精神内核。因此,本文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无罪推定原则诸多误解和漠视入手,剖析了无罪推定原则观念在我国艰难的演进历程,在此基础上提出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之观念需求,力图使无罪推定原则真正走下书本深入人心。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制度与理念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法院最终判决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当推定为无罪。[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作为无罪推定的立法体现,该条规定颇受称道。但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情况下,该条仅具文本意义。无罪推定之精神并没有真正渗透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的其它条文中,且在操作上缺乏可行的配套措施。统治大众的方法,基本上不出三途:一是精神上和道德上的激励,以宗教或党义主持之;二是警察权逼迫就范,以军事力量和法庭为后盾;三是在法制上依循个人私利观,使公私利害凝合为一,个人在争取本身名利时,即在无形中增强了国家社会的组织与结构。[②]我们可以看出,除了第二种赤裸裸的强迫外,无论是精神激励还是法制保障,都要依循个人私利观,即各人之生计行业仍不能与信仰无关。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也不能这一历史观。如果有罪推定的性恶论得不到清算,制度设计得再完美也难以开展工作。马克斯韦伯在《中国之宗教》里批评中国旧社会教条森严无法活用,可谓一针见血。不幸的是,虽然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但是2000年的传统并不能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干脆利索、一劳永逸。所以,日后中国开始改革时,其间乾坤颠倒的不仅是法律和政治,也牵涉到经济与生产,更及于思想、语言、社会组织和生活习惯。[③]对于无罪推定来说,在制度确立的同时,更要紧的是树立一种信仰或精神,才能使得无罪推定制度设计适当、实行有效、效果良好。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主要有二:一是人不等于罪犯,要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经过国家合法的;二是既然法院正式判决以前被告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那么在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就要从假定(推定)无罪这一点出发来对待被告人。这反映了民主国家在对待自己国民的问题上真正具有了理性的态度。这种态度或思维习惯反映在它科学与实事求是的推论方式。一个问题当前,先要有相对中立的立场,才能有相对客观的看法,真相才有可能显现。我国司法中之所以有太多先入为主的做法,原因在于中国自古地大物博难于管理,统治者不得已以息争的名义责成下属将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其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做法,自然有技术上的苦衷,但是不无武断之嫌。虽然中国从《尚书》开始就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④]的提法,但其目的只在于御众而已。有的学者因此认为这是我国古代就有无罪推定思想存在的证据,笔者认为其看法过于乐观。对待典籍不可断章取义,我们要看到这几句话前还有一句: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就是说,其出发点是弘扬帝德,道德战胜了法律,所以笔者认为,至多可以说我国自古就有人道的思想渊源,说到无罪推定则离题太远。诚如勒费弗所言:道德主义者必赞成英勇,谴责残酷,但是他不能解释事故。道德是真理最后的环节,人世间最高品质,一经提出,便再无回旋的余地。其恶果在解放初运动式司法中每每有体现,当时尚有政治形势为理由,现在却不能因循于此。只有以这种先假定被告人无罪,进而以证据来证实这种假定是否成立的科学、文明的推论方式,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刑事司法权的滥用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才能实现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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