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逮捕必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671
论文关键词:宽严相济无必要故意伤害论文内容摘要:当前,无逮捕必要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逮捕必要规定不明,不健全,以及监督手段受限。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进一步细化普通轻微刑事案件的逮捕标准,二是要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健全配套机制,三是完善有条件逮捕制度,增强捕后侦查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保障诉讼的合法权益,扩大了无逮捕必要条件的适用。但仍未能改变批捕率高居不下的局面。为此。我们以海淀区检察院2007年盗窃类案件为例,对该类案件的无逮捕必要情况进行了相关数据统计。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建议。一、无逮捕必要适用现状2007年海淀检察院共受理案件4096件6433人,批准逮捕3593件5434人,不批准逮捕68件300人。在不批捕案件中。因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批准逮捕的寨件数为42件7人。其中海淀院共受理盗窃类案件共09件50人,批准逮捕989件367人,不批准逮捕35件4人。在不捕案件中,因无逮捕必要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数为件3人。具体而言,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的主要理由包括:(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不严重。对未成年人及在学校生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宽处理。如高某(男,7岁,内蒙古人)盗窃案,高某因被公司。遂生报复动机,踹门入室盗窃该公司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元。该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悔罪表现好,海淀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二)犯罪嫌疑人在京有固定住所,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从犯,无逮捕必要。如刘某(女,2岁,北京人)盗窃案。该人伙同男友盗窃赛克电动自行车一辆,其负责望风,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6元,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从犯。且在京有固定住所,具备条件。海淀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依法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三)犯罪嫌疑人系严重疾病患者,不适宜。如李某(男,46岁,黑龙江人)盗窃案。该人在某餐厅盗窃被害人00元人民币后认罪态度差。但考虑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可能出现心肌梗塞、脑出血等危急生命的疾病,海淀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四)发生在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的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如陈某(男,24岁,陕西人)盗窃案,该人盗窃同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0元,案发后起获赃物,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盗窃数额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赃款赃物。如同某(男,9岁,陕西人)在网吧盗窃他人手机两部,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6元,海淀院认为其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起刑标准,且该人系初犯、偶犯,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待了赃物下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示,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为由,认定无逮捕必要。虽然具体办案中已经从诸多方面考虑了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但是上述数据显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适用率仍然偏低,仅为办案总数的,0%,一些可捕可不捕的轻微刑事案件仍被予以批捕,实践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兹待解决。二、无逮捕必要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方面是适用难,因为无逮捕必要在个案中并非泾渭分明,公安、检察机关分歧大:另一方面是难以进行后续的监督和检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移送审查、是否是取保而不候审,检察机关在知情方面处于被动状态。具体而言,我们认为适用难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必要的标准规定不明。而取保候审制度的不健全、侦查监督手段的有限性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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