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损害赔偿】消费者食用变质食品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
从法理上看,作为食用变质食品的消费者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只是吃了长了毛的枣,对身体的危害如何鉴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界定,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可借鉴的案例。我在网络搜索了一些案例,没有发现有关的标准,倒是中国宁波网一篇题目为“为15元变质食品索要500元精神赔偿消协人士:消费者维权不能太离谱”,的新闻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
报道的主要内容是:“奉化消费者任某在超市花了15元买了真空包装的玉米棒。煮熟食用后,当天发生腹泻,经诊治花去医疗费56元。任某随后发现玉米棒已经发霉,便向超市提出退赔玉米棒款,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并要求赔偿其“精神补偿费”500元。遭到拒绝后,经工商干部调解,由超市退赔消费者玉米棒款15元,支付医疗费56元,以及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44元,对任某提出的精神索赔不予支持。”
在这篇报道中,认为任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无理要求,工商人员对任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从这个个案反应出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任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如果超市不同意支付,任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由工商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对任某批评和教育,当然,这篇报道中融入了记者强烈的个人主观看法,或许与当时的情景有所出入。但是这种主观看法恰恰代表了许多商家的观点,和处理问题的态度。
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却不一定都能获得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该解释并没有明确什么是严重后果的标准,只能在诉讼中由法官来认定,像这样没有“严重后果”的食用变质食品的情况,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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