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849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阶段担任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关联法规: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其他秘密。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十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条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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