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标准】山东省高院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适用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伤病并存的,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2、《鉴定标准》中的损伤,是指器质性损伤。非器质性损伤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3、评定损伤程度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对因医疗因素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4、治疗情况应以我省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标准。
5、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3个月为宜。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组织器官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在植成活的,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
6、《鉴定标准》中的创口、创面是指深达皮下组织,愈后余留疤痕者,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锐器损伤应在百分之二十之内,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异物包括自体异物与外界异物。
7、《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骨质砍痕、单纯骨皮质翘起、单纯颅骨外线状骨折等;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
8、依据各种体表损伤评定损伤程度的,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
9、关节活动丧失程度,一般应以健侧关节对照情况为准。关节活动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与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
10、鉴定依据的B超、CT、MR等影象学检查须有图片资料。
11、《鉴定标准》中的儿童是指年龄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12、遇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提交地市级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复核鉴定,并报省级鉴定机构备案,以利于全省掌握标准的平衡统一。
13、县级鉴定机构出具重伤鉴定的,必须经市级鉴定机构进行审核与其联合出具鉴定。
14、对于损伤当时的伤情确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但医疗尚未终结,未到鉴定时限,尚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伤的,因处理案件需要,可以先出具轻伤的伤情检验报告书,待条件具备时再出具正式鉴定书。
15、各级鉴定机构的损伤程度鉴定应当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医承担,并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出具鉴定书。临床医生不能单独出具损伤程度鉴定书。
16、全省涉及适用《鉴定标准》鉴定损伤程度的案件,均应以本《理解与适用》为准,与其抵触的鉴定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7、本《理解与适用》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18、本《理解与适用》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出鉴定的,不适用本《理解与适用》。
第二部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及有关条款的理解与是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
帽状腱膜下血肿是指帽状腱膜下弥漫性出血,不能与头皮血肿、头皮肿胀混淆。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1.钝器创与锐器创并存的,按照锐器:钝器=8:6比例换算成一种后,再根据本条评定。
2.钝器创创面的创缘长度累计达6厘米以上,锐器创创面的创缘长度累计达8厘米以上,参照本条评定。
3.对因脱发等原因致发际界限不明确的,其界限以眉上8厘米、眉外5厘米、耳屏前2厘米、耳根上缘上方2厘米、耳根后缘后方2厘米、耳垂下方4厘米,按正常发际的一般分布特点作出的圆滑连线进行界定。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骨折。鉴定时应特别注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1.适用本条时必须同时具有:
确证头部有明显的钝性暴力损伤;
意识障碍与近事遗忘同时存在,临床上有呕吐、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体征;
经调查,确证受伤当时有昏迷倒地的情况。
2、CT、MR等检查证实有脑挫伤、颅内出血、外伤性脑梗塞、外伤性脑萎缩、外伤性硬膜下积液、外伤性脑积水等,但无神经系统体征的,参照本条评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1990]6号第一节头颈部损伤第1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第2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第3条:颅骨单纯性骨折。...→全文
◆头颈部轻伤鉴定标准
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6号邸一节中规定了头部轻伤鉴定标准第1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第2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全文
◆面部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6号有关面部损伤的规定第九条眼损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骨折;→全文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案件呈上升趋势,内容日益复杂,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请求伤残赔偿→全文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目前,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鉴定标准。→全文
◆相关阅读
面部轻伤鉴定标准2011
人体轻伤标准2011年
头颈部轻伤标准
【轻伤标准】山东省高院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适用
【轻伤标准】轻伤赔偿标准
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轻伤标准专题
关于山东省高院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