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界定
一般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在人力的作用下从高空落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其行为人难以确定,潜在受害人不确定,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
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之场合,学界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高空”仅指建筑物,如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197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一般来说,建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高楼为其典型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建筑物以外,“高空”还应当包括构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桥梁。“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多发生于高层建筑物的场合,但是,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是否妥当,值得讨论,因为高空抛物不见得只从建筑物中往下抛。”笔者认为,建筑物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多发场合,但不排除在构筑物中抛物致人损害行为之发生,因此“高空”应当包括建筑物与构筑物。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能够确定行为人与不能够确定行为人两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行为人是可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界对此亦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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