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基本依据和法理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7条、《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都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但是,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47条等可以看出,我国此前在如何界定被扶养人的模式上采用的是“实际扶养人”的模式,即“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将导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前享有被害人扶养的权利人,因受害人没有履行该义务而被排除在被扶养人之外。
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改变了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被扶养人明确界定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扶养以往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不过此规定也略显不足,即那些通过慈善事业或者爱心行动而实际受益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孤、寡、残等弱势群体将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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