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7 浏览:849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法制现状

纵观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从时间上按照是否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成两大时期,即建国后到九十年代前的无法可依时期,以及九十年代后到现在的有法可依时期。现对这两个时期的法制状况简要回顾和列举如下:

l、建国后到九十年代前的无法可依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开始,直到八十年代,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虽然是从无到有,但一直没有人身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并实施《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虽然规定了有关赔偿金额,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及其金额计算基准。1986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但是,对于如何确定和计算赔偿金额,却没有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第142条至第147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问题,作了补救性规定。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赔偿金额,仍然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计算基准。

2、九十年代后到现在的有法可依时期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七条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规定了各项具体的赔偿项目,并对每一赔偿项目明确规定了易于计算操作的金额基准,第一次全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标准。于是,在此后处理大量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因无法确定赔偿金额,而参照适用该办法规定的计算标准,影响较大。直到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寿终正寝。

199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对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具有可操作性,但其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二十七条对国家赔偿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但其适用范围同样具有特定性。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但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影响不大。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操作性不强。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对因医疗过失引起的患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工伤保险条例》,对因劳动、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如何享受医治、补偿待遇亦即赔偿标准,作了具体明确的标准性规定,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而具体地对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作了规定,并规定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

此外,九十年代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铁路运输、国内航空运输、港口之间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对各自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分别作了明确具体的最高限额规定,但均未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及其金额的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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