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何进行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指不法行为侵犯权利主体的那些权益会引起精神损害,所要解决的是权利主体据以索赔的请求权基础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民事赔偿的情况,而且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对于其他范围,法律规定是限制和回避的。笔者认为,在精神损害案件中,不法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精神利益不仅包括全部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还包括精神上的愉悦、美感、安宁、吉祥、寄托等其他精神利益。侵犯精神利益产生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侵权场合当然存在。在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同违约、缔约等场合,以及财产权上的精神利益,环境精神利益,诉讼精神利益等都应纳入到精神损害的保护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方面在主体问题上已作阐述,主要将其他几个方面作为解读。
1、合同缔约、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合同缔约、违约中损害权利主体之精神利益,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国内理论界一直争议甚大。我国目前的立法尚未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虽有专家在理论上承担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其解释仍是按照侵权行为走。如有学者认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不过这种赔偿是名义上的,表面上的是一种违约赔偿责任,实质上应视为一种侵权责任。但是,事实上,违约行为会造成权利主体的精神损害,有时这种损害甚至是巨大的。其次,产生精神损害的违约行为并不当然会与侵权责任竟合。发生在纯粹精神利益上的精神损害的违约场合,受害人弥补了财产损失之后,非财产损失也得到补偿,并未得到双重赔偿。况且,现在公布的司法实践案例已经证明这一点。如游客游泳遇险,旅游社、游乐园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34.8万元。既然有损害就应当赔偿,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那么,违约、缔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应当有赔偿。
2、因制造恐怖环境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这里所说的制造恐怖环境对精神的直接侵害,是指非法利用遗体、遗骨、遗像、遗物等迷信方式、迷信手段,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的其它方式制造恐怖环境、营造恐怖气氛,给人在精神上制造恐怖阴影,产生精神痛苦的过程。如在准备结婚用的新房内上吊自杀对房屋所有人心理上产生的伤害,为报复他人在他人家门口设灵堂、供遗像、搁死尸,利用封建迷信或恐怖时间对公民精神进行恶意伤害。这些行为无不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对这种直接侵害公民精神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救济。
3、恶意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司法实践上,有很多当事人利用自己的特殊优势地位,滥用诉权,对他人进行恶意诉讼,从而达到非法目的和险恶用心。这种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结果,不仅给他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而且也会给他人造成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严重的导致他人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诉讼权利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而权利的滥用和恶意行使,给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造成损害,更可恨的是,利用法律的威力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那么如果能证明当事人的精神伤害与对方的恶意诉讼行为有关联,受害人就应该能够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得到救济。
4、网络、电视等媒体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网络、电视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或报道一些纪实事件中,为了吸引观众眼球,提高收视率,对一些事件过分渲染或将他人不愿公开的内心故事公布于众,娓娓道来,使有些受害人心灵的伤疤一次又一次的被揭开,精神的痛苦在原来的基础上被一次次的放大。这种侵害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有时是巨大的,让当事人难以在周围熟悉的人群中正常生活,这种情况应当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5、扩大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身份权即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包括亲权、配偶权等内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到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姻法》也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对身份权的法律规定范围仍然较窄,不利于身份权的保护,应作进一步的合理扩张。例如,作为身份权重要内容的配偶权尚未进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视野。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侵害配偶权的案件愈来愈多,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必须予以规范和全面保护,给受害人赋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身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何进行拓展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