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超时限也不办理变更措施合法吗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747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咨询:取保候审超时限也不办理变更措施合法吗

一经济要犯因病被厦门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将满5年,至今也没变更强制措施,处于监管失控状态,这正常吗如果公安知道了,是不是可以不抓了因为以前听说有的办案人员故意以取保庇护罪犯使其逃避刑事追究,或案子比较棘手,干脆就就以取保候审的办法不了了之。《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为什么办案人员胆敢蔑视法律,知法犯法是不是在取保上违法或失职不会受到组织上的严肃处理如果司法人员都可以不守法,那法律的权威将会大打折扣,社会的公平公正就无法保障,和谐也势必成为空话!您们说对吗

律师回答:

强制措施不应违反规定,可向检察机关反映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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