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的范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644

【侵权损害赔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

关于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范围在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如希腊法在其民法典第932条第3句中规定,补偿仅针对‘死者的家属’,而葡萄牙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则将请求权人规定为所有的家庭成员并详细罗列了其顺序,另外一些法律制度甚至还毫不犹豫地对非婚姻生活伴侣给予了补偿。法律所要求的仅是与死者紧密和稳定的精神上的关系,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受害者的旁系亲属。”

依《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6条第2款之规定,请求精神损害的第三人范围可以是受害人的亲属,也可以是无亲属关系的人,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行为人有造成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故意;第三人必须在现场目睹事件之发生;第三人若与直接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时,其无须证明精神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若第三人与直接受害人无亲属关系,则需证明精神上损害产生身体上损害时,才可请求精神上损害

可见,依各国民法的不同规定,因人身伤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三人主要是受害人的亲属,也可以是亲属以外的其他人。确定亲属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多数国家直接依据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确定,有的则依据亲属与损害事实发生的关联性确定。作为第三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亲属范围也各有不同。在美国法上确定受害人的亲属作为第三人提起精神损害的事实依据与确定与受害人无亲属关系的其他人作为第三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是不同的,后者必须是因精神上的损害产生了身体上的损害时才可提起,对其亲属则没有这一要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4条、第195条所规定的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三人范围限于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对其他亲属和亲属关系以外的人则无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的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三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第7条规定: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可见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三人范围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对受害人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能否因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则不能允许。这样近亲属范围以外的第三人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遭受精神损害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侵权法,规定若第三人处于损害事件发生的现实危险中,其遭受的精神损害导致身体上损害的,该第三人虽然与受害人无亲属关系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因侵权失去亲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亲属范围,在美国目前“若基于配偶之间关系请求者,计有31个州同意,而父母基于子女之损害,请求精神上之损害者,有20多个州同意,子女基于父母之损害而请求精神上之损害者,有6个州同意此一请求,但基于兄弟姐妹相互间之损害请求精神上损害者,尚未有任何州同意此种请求。”[9]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的亲属范围也比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宽泛。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限于死者的父母子女和配偶,还包括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但他们之间有先后顺序,只有受害人没有父母、子女和配偶时,其他近亲属才可提起。这样规定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因为在没有父母、子女和配偶的情况下,受害人自然地与其最近的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感情最为亲近,而且他们之间往往还有扶养关系,因而在受害人人身遭受损害时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会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此,应当赋予他们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近亲属作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三人完全是依照亲属关系推定其必受精神损害而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像美国法律那样要求该亲属还必须身处损害时间发生的现场,目睹损害的发生,才能被认定受到精神损害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比较而言,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利于对受害人亲属精神损害的救济,从亲属关系的密切程度推定亲属因亲人的损害受精神损害符合亲属关系的人性伦理属性,也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这是就一般推定而言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亲属并没有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受到精神损害的,也应排除其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但对此应有严格限定,例如,配偶双方有重大感情伤害长期分居、子女遗弃或虐待父母等。因此,我国侵权立法应当在人身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三人范围问题上规定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及其请求顺序的同时,还应当对近亲属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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